记者从法院获悉:为免重罚“误杀”民营企业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高达400万的巨额罚款。
2015年8月,国家电网集团第二批配网线路材料协议库存货物招标,该公司中标。10月,该公司按约向位于湖北某地的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交付48卷、总金额为775.8万元的电力电缆。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武汉)检验认定,该批产品未达到合格证上标注的标准,为不合格产品。当地级市工商局以其涉嫌违反《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,做出“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缆12卷,责令电缆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,并罚款400万元”的处罚决定。电缆公司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,被驳回后转至武汉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两级工商部门决定。
法院一审认为,原告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”,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情形,撤销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。被告工商部门不服,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法院二审查明,该批电缆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,其合格证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。事发后,买卖双方已协商解决问题,未产生危害后果,亦无违法故意,应当认定原告违法行为轻微适用不予处罚情形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某地级市工商部门不服申请再审,2019年10月8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中院的判决。